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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志利与周露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志利,周露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18-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利。被执行人周露洁。申请执行人郭志利为与被执行人周露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秀娣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借款本金70000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周露洁丈夫胡海波名下的房产被我院在另案裁定查封并正在处理之中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周露洁的丈夫胡海波名下的财产已在另案中进行处理,其到时可以参与处置财产变现款的分配等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