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杨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杨献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武建军,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献忠,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杨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五百五十一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萌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