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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杨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杨献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武建军,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献忠,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杨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五百五十一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萌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