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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军与刘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刘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张军,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刘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启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