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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凤亭、李清香和孟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亭,李清香,孟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凤亭,女,8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恒林,男,40岁,汉族。申请人李清香,女,64岁,汉族。申请人孟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吕宏祥,院长。委托代理人卢卫东,医务处主任。申请人张凤亭、李清香和申请人孟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经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孟州市人民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始七日内赔偿申请人张凤亭、李清香人民币计56000元;申请人张凤亭、李清香放弃其他主张权利。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关系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凤亭、李清香和申请人孟州市人民医院申请确认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