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万通汽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民,运城市万通汽车贸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159号申请人刘建民,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委托代理人田新生,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申请人运城市万通汽车贸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工农西街178号。负责人:郑贵华。申请人刘建民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运城市万通汽车贸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8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J7**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担保人田新生自愿以其所有的陕K87**号小型越野车一辆为申请人刘建民提供担保。经审查,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的证据和其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运城市万通汽车贸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8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J7**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小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