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闵子儒与武汉兴盛辉煌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闵子儒。被执行人武汉兴盛辉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224号C-12。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36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兴盛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兴盛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200元,本案执行费2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兴盛辉煌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6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