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术杰与刘玉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杰,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王术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刘玉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术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玉峰在银行的存款3,800.00元,并将此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术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