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术智与王连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术智,王连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吴术智。被告王连臣。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301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连臣驾驶的鲁V×××××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连臣驾驶的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邵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