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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申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贵军、宗文华与杨贵军、宗文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贵军,宗文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贵军。委托代理人:蔡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宗文华。再审申请人杨贵军因与被申请人宗文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贵军与被申请人宗文华于2015年6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