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菅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菅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菅某以与被告叶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菅某承担。(转下页)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