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游立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立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871号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58561。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黄鸿,男,1988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游立根,男,1963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游立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诉讼保全费560元,合计1135元,由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庆育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