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茂诉被告李忠买卖合同纠纷扣押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茂,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李树茂,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齐玉琼,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忠,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茂诉被告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忠所有的小轿车(蒙KXJ1**)予以扣押,原告以��朋友温茂盛所有的小轿车(蒙K81M**)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忠所有的小轿车(蒙KXJ1**)予以扣押;二、对案外人温茂盛所有的小轿车(蒙K81M**)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