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希玲与曾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希玲,曾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3号申请人林希玲。被执行人曾敬勇。申请人林希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威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9231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希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敬勇现已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先振审 判 员 魏康甫人民陪审员 王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