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05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居民。1994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市太平街道文化路129号开设小庄形式的赌博场头,聚集肖某、斯建鸣等人进行赌博,场头靠向赌博坐庄人收取场头费获利,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斯建鸣、阮某的供述,自首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郭军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仇仁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