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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美柱申请执行王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柱,王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95号申请人王美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世才,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王美柱申请执行王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美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孙燕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