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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诉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619号原告陈贵,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福山社区新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刘铁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诉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