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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烟台嘉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嘉鸿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嘉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嘉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监字第9号一审原告:烟台嘉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辉,总经理。一审被告:烟台嘉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总经理。一审原告烟台嘉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烟台嘉鸿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烟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武 静二〇��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