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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何坑坑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何坑坑自然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计某某。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何坑坑自然村(以下简称自然村)。负责人谢某某,村长。本院在审理计某某与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何坑坑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计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