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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崔丽娟,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俊杰,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建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