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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久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久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58号罪犯苏久斌,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站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久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营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3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9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苏久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苏久斌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久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久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