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肖国祥与李建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肖国祥。委托代理人罗风云,系原告肖国祥儿媳。被告李建民。原告肖国祥与被告李建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国祥的委托代理人罗风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肖国祥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种植无壳南瓜制种,种子收购单价为45元/公斤。2011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无壳南瓜种子216.7公斤,种子款共计9691元,被告陆续付款2400元,剩余7291元至今未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种子款7291元,违约金36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建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被告李建民以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甲方)的名义和原告(乙方)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1、原告种植的作物为无壳南瓜种子,面积2亩,收购单价45元/公斤;2、甲方在收购种子前7日通知乙方,经终检合格的种子款于2012年春节前付清,若不能按时付清,应承担所欠种子款5%的违约金;3、亲本种子每亩30元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1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李建民交付216.7公斤无壳南瓜种子后,被告李建民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南瓜种子216.7公斤的入库单。扣除原告应该承担的亲本种子款60元后,种子款共计9691.5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建民支付了种子款2400元,余款7291.50元未付。2013年1月12日,被告李建民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等15名农户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关于本人发放制种款兑付承诺事项:在2013年1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欠款的20%,其余部分在2013年4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若本人不能实现承诺,自愿同意制种农户通过法律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李建民未按承诺时间支付所欠原告等农户制种款。另查明,被告李建民既非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非该公司员工。2011年3月份,被告李建民利用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的管理漏洞,持加盖该公司印章的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以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原告所在乡镇的多名农户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农户因追索种子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建民承担给付种子款的义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入库单、承诺书,本院(2014)酒肃巡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民以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和原告签订的《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因被告李建民非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虽然其利用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的管理漏洞在合同上加盖印鉴并向原告提供,但其签约行为未经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事后也未经过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的追认,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李建民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发放亲本种子、进行田间管理、收购种子并支付原告部分种子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分期付款承诺书,因此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由被告李建民个人承担,对酒泉鸿图种业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上述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进行制种,并按约定标准向被告李建民交付了无壳南瓜种子,被告李建民在支付部分种子款后,就其余种子款出具了分期付款承诺书,其应按承诺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建民支付种子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在与不具备种子生产资质的被告李建民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此亦有一定过错,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抗辩权的自愿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肖国祥制种款7291元;二、驳回原告肖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8元,共计68元,由被告李建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涛代理审判员 陶 婷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