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梓涵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南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梓涵,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南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徐梓涵。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南村民小组。负责人洪月喜,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徐梓涵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南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65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