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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东辉与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辉,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辉。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路1338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东辉申请执行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借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东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