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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邵坚博与张东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坚博,张东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邵坚博,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长春日报工作人员,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明,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王竟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蒙,该公司职员。原告邵坚博诉被告张东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东明名下的轿车一辆的车藉,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担保人刘丹名下的速腾轿车一辆的车藉。二、查封被告被告张东明名下的轿车一辆的车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