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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唐晓曼、张亦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唐晓曼,张亦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玉,职务总经理。被告唐晓曼。被告张亦横。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晓曼、张亦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