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世建与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建,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晶,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北环路60号。法定代表人范立民,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起,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世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世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晶,被上诉人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德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刘世建。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宋 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