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二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顺涛与无极县沣森木业有限公司、刘红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涛,无极县沣森木业有限公司,刘红飞,赵军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367号原告刘顺涛。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极县沣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北苏镇林中村东北。法定代表人刘红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红飞。被告赵军巧。原告刘顺涛与被告无极县沣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沣森公司)、刘红飞及赵军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房瑞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开办门市卖胶,2013年被告刘红飞开始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购买原告的胶,双方言明收货付款。时间长了,被告购买的量大了,双方也熟悉了,被告陆续欠原告货款,到2015年6月2日,被告欠6万元货款未还,由被告公司财务人员书写的欠条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顺涛与被告沣森公司存在业务关系。2015年6月2日,被告沣森公司的负责财务的赵军巧用该公司发货单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胶款今欠(小刘)陆万元胶款沣森木业有限公司2015.6.2赵军巧”。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欠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记录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供应被告沣森公司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沣森公司欠原告胶款6万元,由该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现原告主张债权,被告沣森公司应当偿还。被告赵军巧作为沣森公司的员工,其书写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沣森公司承担。被告刘红飞虽然是沣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个人与沣森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原告以此理由要求刘红飞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无极县沣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顺涛支付货款6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对刘红飞、赵军巧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无极县沣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5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无极县沣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瑞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