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洪燕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燕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21号罪犯洪燕平,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燕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洪燕平追缴违法所得2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燕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燕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