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挺新诉肖云翔、武汉一颗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挺新,肖云翔,武汉一颗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云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一颗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特1号嬉空间北回归线第1、2幢1层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明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挺新因与被上诉人肖云翔、武汉一颗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挺新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是在代收人代收起诉状7日后即2015年3月28日才收到起诉状,以此起算,上诉人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管辖异议并未超过期限;上诉人的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厦门市思明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5年3月10日,肖云翔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武汉一颗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挺新返还侵占款等。武汉一颗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挺新分别于2015年3月15日、20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分别于2015年4月11日、9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2015年5月4日,原审法院以(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43-1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武汉一颗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张挺新和武汉一颗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时间均已逾答辩期间,原审法院依法不应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处理,而应对本案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上诉人张挺新自称系在代收人签收7日后即2015年3月28日才收到起诉状副本,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原审作出裁定属于程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张挺新的上诉不成立,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4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李 钢审判员 朱光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诗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