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会东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与邢仕强修理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会东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邢仕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直属小学旁。法定代表人王启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仕强,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系会东县博誉汽车修理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胡方富,会东县大桥铅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会东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邢仕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会东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会东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会东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00元,减半收取1,326.00元,由上诉人会东县兴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永亮审判员 杨发蓉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