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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林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林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53号罪犯朱林金,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谢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林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淮刑终字第001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远程视频提讯罪犯朱林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朱林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林金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林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朱林金等人在被发现后弃车逃跑,系犯罪未遂。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朱林金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朱林金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凤台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朱林金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谢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和出具的票据证实,该犯系未遂犯且在原审法院判决时就已经履行了五千元财产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履行了三万元的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朱林金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朱林金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朱林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林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