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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冉文涛强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冉文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4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冉文涛,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文涛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以冉文涛的犯罪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冉文涛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在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冉文涛的民事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撤回对被告人冉文涛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炳红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嘉亮沈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