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陈继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陈继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0号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888号星宇文化产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钱志国,总经理。被告:陈继东,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继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