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张江国信安地产有限公司与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张江国信安地产有限公司,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16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张江国信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鲍纯谦。被执行人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冯洁。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74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张江国信安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43,287.66元、水电费7,582.40元、滞纳金7,603.48元,案件受理费1,403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设在中信银行张江支行的银行帐户,于2015年7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工行中山南路支行的银行帐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7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