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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再民与绥化市纸管厂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民,绥化市纸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王再民,1951年年7月25日出生,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纸管厂。法定代表人闫仕举,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徐宾,男,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局政策法规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再民与被执行人绥化市纸管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权单位送达协助手续,并为其确认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