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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奕同与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180号原告陈×,女,2011年8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威铭(原告之父),男,1985年7月6日出生。被告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院1号楼4层401-402。法定代表人周红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陈奕同与被告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威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奕同诉称,2013年9月,原、被告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新世界A座13层春藤智能英语校区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学习英语,期限三年,费用43500元。后原告曾经上过预热班,预热班不计费。原告一直等待被告通知正式上课,原告曾就此询问被告,但未得到答复。2014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学申请,被告表示同意并告知会在40个工作日后将学费退还,并收走了原告手中的教育培训合同。2014年8月21日,原告突然接到被告通知其公司倒闭,原告迅速赶到崇文门新世界及被告住所地,并多次与被告联系,但始终没有收到退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学费43500元。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原、被告订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合同履行地点为新世界培训中心,学费43500元。2014年7月11日,原、被告就解除合同、退费达成一致,原告填写了退费申请表,载明退费阶段为M1、M2、M3,原告已上过预热课,应退金额为43500元。但之后被告并非向原告退费。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银行对账单、学员退费申请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合同,且原告并未上过被告的正式课,因此被告应当将已收取的学费退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陈奕同学费四万三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八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杨志彤人民陪审员  徐书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