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子吉与林善兵、石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吉,林善兵,石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张子吉,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善兵,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石惠英,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吉与被告林善兵、石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吉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3元,由原告张子吉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