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