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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某、杨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任某,蓝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汉族,住永州市道县。被告人杨某,男,汉族,住永州市道县。被告人任某,男,汉族,住玉林市北流市。被告人蓝某,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县。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2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杨某、任某、蓝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阻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杨某、任某、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杨某二人商议,由杨某提供其租住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九墟南4巷1号1楼的101房开设赌场牟利,并由朱某召集赌客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在该赌场内,由被告人任某负责发牌、被告人蓝某负责抽水。4月10日0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现场共查获参赌人员19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2,49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杨某、任某、蓝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任某、蓝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任某、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有所不同,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四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当日即被抓获,尚未获利,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五、扣押在案的扑克牌壹副、赌资人民币12,49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裕(兼)书记员 曾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