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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胡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范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已经与被告范某和好,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