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胡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范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已经与被告范某和好,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