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斌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XAX**的小型轿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3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内黄县交警大队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及呼气、抽血经过、抽血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内黄县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无前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6日,折抵刑期6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武群审判员 李林生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