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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林永仁、林清锋与林清锋、林良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仁,林清锋,林良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林永仁,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清锋,男,成年人,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良结,男,成年人,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仁与被告林清锋、林良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仁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清锋、林良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永仁在诉讼中自动撤回对被告林清锋、林良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仁撤回对被告林清锋、林良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永仁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胡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