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邓祖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祖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祖恩,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宝丰县。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祖恩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祖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邓祖恩伙同黎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随后二人携带撬锁工具,由邓祖恩骑自有电动自行车载着黎某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5时许,二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新村围后底8巷10号楼下,由黎某望风,邓祖恩撬锁,将被害人耿某放在该处的一台本治牌、世纪公主60V电动车盗取后逃离现场。耿某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益华电子城路段将被告人邓祖恩、黎某抓获归案,从邓祖恩所骑的电动车上扣押撬锁工具(带撬头)一套、螺丝刀一把、钳子一把、磁铁一块,将黎某所骑的赃物电动自行车一辆扣押(已发还)。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1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祖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祖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祖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撬锁工具壹套(带撬头)、螺丝刀壹把、钳子壹把、磁铁壹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裕(兼)书记员 曾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