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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包金凤与姚桂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包金凤,姚桂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包金凤,1947年2月24日。被执行人姚桂章,195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包金凤与被执行人姚桂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1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有11115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97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