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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康芬与被告李桂玲、被告李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芬,李桂玲,李承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康芬。被告李桂玲。被告李承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芬与被告李桂玲、被告李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00元,由原告康芬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志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