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隆鑫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隆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广西玉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柴新城4#商住楼三楼对面。法定代表人冯俊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兴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卢道熊,该公司职工。被告广西柳州隆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19#楼1层9号。法定代表人杜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广西玉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州隆鑫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64元,减半收取即6882元,由原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景华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