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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张祖卫、李辽连、湖南萳飞燕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张祖卫,李辽连,湖南萳飞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2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号顺枫花苑1号第1-2层。负责人王国平,该分行行长。被告张祖卫,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告李辽连,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湖南萳飞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皮具工贸园34栋。法定代表人张祖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张祖卫、李辽连、湖南萳飞燕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祖卫、李辽连、湖南萳飞燕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祖卫、李辽连、湖南萳飞燕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