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作军与孙铭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作军,孙铭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33-1号申请人高作军(曾用名:高作林)��无业。被执行人孙铭辰,无业。本院在执行高作军与孙铭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