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作军与孙铭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作军,孙铭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33-1号申请人高作军(曾用名:高作林)��无业。被执行人孙铭辰,无业。本院在执行高作军与孙铭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