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福凯与盘锦市德鑫运输有限公司、许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凯,盘锦市德鑫运输有限公司,许少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杨福凯,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革,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德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许少利,经理。被告许少利(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福凯与被告盘锦市德鑫运输有限公司、许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福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