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与曹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曹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13号原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7206-5。法定代表人谢绍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小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亮,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3.00元,减半收取1916.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 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迎春 百度搜索“”